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新媒体建设运营,充分发挥新媒体在展现学校形象、发布新闻信息和服务师生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严格审慎发布内容,防止不良信息干扰,建立舆情引导机制,根据教育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媒体管理及信息维护遵循统一管理、统筹规划、分级负责的原则。新媒体范围包括以单位(学校或校内各单位)和师生员工个人名义建设、认证并作为单位信息平台、校内群体信息交流平台运行的网络、手机等新型传播媒介,包括但不限于微博、微信、qq公众平台、APP客户端等新媒体平台。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党委宣传部是学校新媒体归口管理部门,其职责是研究制定管理办法,监督检查与考评新媒体运行状况,对各单位新媒体发布内容进行引导和方向把控,发挥新媒体宣传的矩阵效应,营造良好网络舆论环境,确保网络信息安全。
第四条学校官方微博、官方微信、qq公众平台及APP新闻发布平台账号等由党委宣传部直接管理;各单位主办的微博、微信和其他新媒体平台,遵循“谁主办、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由各单位负责运营管理,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学生班级创建的新媒体平台归口所在学院管理,学院党总支书记为第一责任人;团学组织、社团的新媒体归口校团委管理,团委书记为第一责任人;以群众名义组织开办新媒体平台由创办人自行负责,其所在单位负责人负有管理、监督和引导责任。
第五条 以学校师生员工个人名义建立,主要用于工作交流,传播内容涉及学校事务的各类新媒体平台,纳入创建人所在单位管理,单位负责人对其负管理责任。
第六条 未经学校授权不得在公共网络平台中擅自使用类似学校命名的称号,未经学校同意而使用学校标识涉嫌侵权行为的,学校有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三章 信息发布、反馈
第七条 校园各新媒体平台应有明确的定位和服务对象,注重个性发展,提高文化内涵,避免重复建设,加强平台和资源整合。各单位要重视队伍建设,做好信息内容的策划、收集、整理、编辑、审核和发布工作,
第八条 校园新媒体平台发布信息范围要切合学校的中心工作、重要任务、重大活动;宣传学校形象、文化建设、公益活动及充满正能量的故事和人物等。
第九条 各新媒体平台主要负责人及单位负责人对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可靠性和合规性负责,并预判可能造成的社会影响。信息发布转载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各项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学校声誉。对所发布的信息做好备案、记录和归档工作,以加强信息管理。需要校级新媒体发布的信息,由单位、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报党委宣传部审核发布。
第十条 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规的要求,凡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信息,学校秘密内容的相关资料及文件、内部办公信息、暂不宜公开或正在酝酿处理当中的内部事项不得在网络发布。严禁转载传播低俗信息和不良信息。
第十一条 党委宣传部、校网络与信息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加强对校园网及校内新媒体信息的监管,发现问题应及时提醒予以纠正。
第十二条 新媒体运营管理者应及时关注互动交流内容,当受众有诉求留言时,应及时转交相关部门办理和答复。
第四章 运营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鼓励各单位积极开通新媒体平台,加大对外宣传,弘扬我校正能量。同时,学校对校园新媒体实行登记备案制度。各单位及单位之下以班级、党支部、团学组织、个人等名义开通的新媒体平台,无论是否得到平台认证,均须在本单位登记并在宣传部报备,本单位对其应加强管理。账号名、媒体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发生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党委宣传部备案。
第十四条 新媒体各平台责任单位应配备管理员,负责新媒体的管理、监管和信息安全工作。新媒体各平台涉及校内数据服务的,服务器必须设置在校内,并按学校信息发布网络安全服务器管理有关规定报网络与信息技术管理处审批。
第十五条 凡有以下情形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违反规定造成信息失密、泄密并造成一定损失的部门及个人;发布不符合本规定的内容,影响学校形象、社会声誉的;长期不更新内容的。
第十六条 由党委宣传部组建新媒体工作联络微信群,与各单位新媒体负责人建立动态沟通联络机制,对全校新媒体平台运行管理及信息内容进行宏观把握和引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宝鸡文理学院委员会
2017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