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文理学院宣传橱窗是学校宣传思想工作的重要阵地,是校园文化建设的重要载体,是展示学校形象的重要窗口。为进一步学校规范宣传橱窗管理和使用,浓厚宣传氛围,营造优美、整洁、有序的校园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的宣传橱窗,是校园内固定的橱窗或宣传栏和固定于建筑墙面的宣传栏(以下简称为橱窗)。
第二条 橱窗是对师生员工进行宣传教育的阵地,是展现学校建设与发展成就、反映文明建设成果的窗口,是校园重要的文化设施。橱窗宣传必须始终坚持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育人目标,坚持思想性、教育性、真实性和审美性的有机统一。
第三条 橱窗宣传内容必须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宣传党和国家大政方针,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大成就;宣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高等教育的改革与发展,中省等有关教育的政策和指示精神;宣传校内思想政治工作、教学、科研、管理先进典型和最新成就;反映校园文化建设、文明创建等方面健康有益的活动。
第四条 学校宣传橱窗采取分类归口、责任分工的办法实施管理。党委宣传部对橱窗承担分工协调、指导检查的职责,并负责校管橱窗管理工作,职能部门和二级学院负责自管橱窗管理。
第五条 学校分配给各职能部门或二级学院的橱窗和各单位自制宣传栏,由职能部门的主要领导或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为第一责任人,各职能部门或二级学院应指定专人负责维护管理。
第六条 橱窗的版面设计要做到版面整洁、图片清晰、文字工整,美观大方,宣传内容既要注重思想性,又兼顾艺术性、观赏性,确保达到宣传活动的目的。
第七条 橱窗宣传内容应及时更换,校级橱窗以宣传党和国家及学校主要精神为主,一学期至少更换两次;各职能部门和二级学院橱窗和各单位自制橱窗以展示各部门、学院风采为主,一学期至少更换一次。在日常使用中应有专人经常维护,要保持橱窗的清洁、完好;严禁单位、个人和社团等随意在宣传橱窗外张贴广告、通知、海报等,一经出现,使用单位应立即清除;建立工作记录,主办单位应对每面橱窗(栏)的内容、更换日期等进行记录,将内容资料登记存档,保存一年,并报校党委宣传部备案,作为年终学校宣传工作评优的重要参考之一。
第八条 橱窗宣传不得出现违法的、不健康的、涉及宗教的内容,如出现相关情况,将追究该宣传橱窗(栏)管理单位的责任。
第九条 橱窗属学校财产,各使用单位必须予以爱护,防止损坏。如需新建宣传橱窗(栏)的,由单位自行建设,并报宣传部备案。使用部门不得将宣传橱窗自行转让、租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学校宣传橱窗在使用时如有损坏,各使用单位需及时上报党委宣传部,由学校统一维修。
第十条 本办法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党委宣传部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三日